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管理,促进学院职业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教学水平,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院 “锦州市第三国家职业鉴定所” 办公室设在学院继续教育中心。 鉴定站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和鉴定站站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鉴定站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鉴定站应严格按照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规章,统一职业建立健全本鉴定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鉴定工作的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并按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核准的鉴定范围从事鉴定工作。
第二章 鉴定工作规程
第五条 鉴定站要大力宣传国家就业准入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训和鉴定工作。
第六条 鉴定站要积极配合市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工作,完成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提交要求的工作资料。
第七条 鉴定站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实行专项收支管理,由学院财务部门收费和监督。
第八条 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和培训结业计划,向锦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技能鉴定考核报名。
第九条 凡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报名时,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批。具体鉴定工作,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监督指导下,由鉴定站负责实施;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接待报名登记、检验证件、安排考场考位、通知鉴定时间、核发准考证,并组织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第十一条 鉴定站的工作人员负责考生的组织、考前准备、咨询和报名等工作,考评员由锦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选派。考评员在鉴定工作时必须佩戴胸卡。
第十二条 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具备资格的考评员队伍中选择考评员组成职业(工种)考评组。
第十三条 鉴定站应于开考前组织监考人员熟悉当次鉴定考试的场所,并对监考工作作具体分工。
第十四条 考评员应于鉴定开始前完成考场布置、设备检测和物料储备等考前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考评员应于开考前查验考生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宣布考场规则和考试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考评员应于鉴定当日完成评分和统分工作。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考评员的统分结果要进行认真校对,即时登录成绩。
第十七条 鉴定站在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后;对考试、考核均合格者,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
第十八条 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合格人员名单打印《职业资格证书》、盖章等,,验印后发给个人或单位。
第十九条 主专业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不合格者,经组织强化技能训练后提交技能鉴定对其进行补考办证。
第二十条 鉴定站要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档案,将各批次职业技能鉴定的考生名单。
第二十一条 鉴定站按办证程序到市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鉴定站在鉴定工作中要接受市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的巡考员和督考员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考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宣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