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价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形成政府监管、社会共治的管理模式,承担起辖区内评价机构的监管责任。评价机构应在规定的辖区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
(二)评价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建立问题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主动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三)评价机构不得超职业(工种)、级别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评价机构应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二、培训要求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发挥龙头企业、技工院校(其他院校)、行业协会培训资源优势,围绕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抓住职业技能培训领域的关键问题,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求的技能培训,切实为劳动者储备就业技能,促进就业创业,提高工作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一)牢固树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检验培训质量、为培训服务的理念,评价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作要求中“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开展培训,切实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
(二)鼓励评价机构开展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培训模式,探索开展“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培训平台建设,加速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过程监管,实现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三)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聘请企业、院校和行业协会高技能领军人才加入师资库,鼓励各评价机构共同参与职业技能培训教师培养,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一体化师资队伍。
(四)结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有效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五)牢固树立职业技能培训为就业服务的理念,不断提升培训质量,为劳动者储备就业技能,促进就业创业,提高工作能力。
三、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监管平台信息核查等方式,对评价机构及其培训、评价活动进行抽查,经调查核实,对违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行为的,责令退出评价机构目录。涉嫌违纪违法的,交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评价管理
加强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管理。严禁对我省域外人员开展评价(在省辖区内的域外人员,包括:常住人口、工作人员、求学人员等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需求的除外)、严禁对违反国家职业标准申报条件的人员开展评价、严禁对短期内一人考取多证、不符合职业技能培训培养规律的人员进行认定。
(二)培训管理
评价机构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工作要求”,围绕德技并修、聚焦劳动者技能素质提升、注重培训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和技能素养等方面重点展开培训,委托培训的须对其培训质量进行摸底、评估。
加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管理,严禁无培训而“倒卖”学员认定的行为,严禁以培训之名搞考前“突击培训”“押题”的行为,严禁在网上或其他途径购买低质量课件损害学员利益的行为、严禁协助考生违规挂课的行为。
线下培训不得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学员做好签到记录,保证培训学时和效果,保留纸质材料、视频资料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