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生思想教育与成才发展中的指导作用,促进班主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班主任工作规程(试行)》(辽教发[2005]1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班主任是学院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学院聘任到学生班级协助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行为引导、学习指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师,是党的教育方针和学院各项工作计划落实到学生班级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 第二节 班主任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自然教学班为单位设置兼职班主任,高中后学生班级平均每两个班应配备一名,初中后学生班级每班应配备一名。 第四条 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班主任工作的宏观指导,各系部(校区)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系部(校区)班主任的管理工作,对本系(校区)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负责。 第五条 班主任由各所在系部(校区)直接聘任, 名单由所在系部(校区)报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 任期一般与所带班级学制一致。因工作原因班主任出现空缺时,应及时予以补充。聘任时向应聘教师颁发证书,明确任期、工作职责等事宜。 第六条 担任班主任的工作经历和业绩作为教师在晋升专业职务的必要条件。 第三节 班主任任职条件 第七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素质好。 第八条 熟悉人才培养规律,有高度责任心、事业心和实干精神,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教书育人,热爱班主任工作,奉献精神强。 第九条 有一定的教学和工作经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业务和工作能力强。 第十条 身心健康,人格健全,品行端正。 第四节 班主任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1. 经常深入学生了解情况,每周抽出一定时间与学生谈心,掌握学生基本情况,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对在学习、心理、生活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学生要随时关心、教育和帮助。 2. 坚持思想灌输和人格影响相结合,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3. 协助党组织做好班级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院系部(校区)党组织在发展学生入党时须征求班主任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 4. 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 5. 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经常与任课教师沟通所带班级学生课堂学习情况,及时地、有针对性地解决学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6. 指导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独立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 7. 指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择业就业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生进行行为引导 8. 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9. 定期召开班会,加强班级建设,营造良好班风。 10. 从基础文明抓起,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艰苦奋斗、文明修身意识。 11. 建立家校联系制度,与学生家长保持经常的联系。 12. 协助辅导员做好本班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学生进行身心健康教育 13. 重视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关注特殊群体心理健康问题,优化个性结构,注重心理疏导,塑造健全人格。 14. 指导学生参与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体育、文艺、科技活动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完善意识。 第十五条 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15. 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使用和培养,以及学生的德育考核、奖学金评定、助学贷款申请、困难补助发放、勤工助学等工作。 16. 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每周至少对本班教室卫生、自习、学生宿舍卫生、晚就寝情况、学容风纪情况全面检查一次。 17. 完成学院和所在系部(校区)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节 班主任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实行班主任工作考核制度。班主任的考核分为日常工作考核和学年度考核两种形式。 第十七条 对班主任的业绩考核分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对大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学习指导、行为引导、身心健康教育、学生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大学生对本班工作的满意度和班主任工作的评价情况。 第十八条 班主任日常工作考核由各系区按学期进行,考核人员由各系区党政负责人、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十九条 对班主任工作的学年度考核主要采取个人自评、民主评议与系部(学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应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条 班主任工作的学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每学年度末单独进行。 第二十一条 班主任工作的年度考核结果送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并建立专门考核档案。班主任的工作业绩作为提职晋级、评优奖励、进修学习的重要依据。专任教师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时,原则上要有担任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二条 实行班主任工作奖励制度。学院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全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工作者,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班主任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班主任,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班主任工作予以调整。 第六节 班主任培训 第二十四条 班主任实行上岗培训制度。新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在任班主任应定期接受专题培训。培训工作由院、系区两级负责。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组织集中培训;各系区根据日常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针对实际工作的理论研讨、工作交流,以提高其工作水平。 第二十五条 对班主任的培训内容主要是进行思想政治理论、形势与政策、学生管理事务、教育政策法规、心理健康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使班主任具备履行工作职责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院将班主任培训纳入师资培训计划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培训计划,精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院鼓励班主任立足本职深入开展工作研究,探索班主任工作规律,提高工作实效性。 第七节 班主任工作政策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为班主任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班主任可列席学院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院将班主任的岗位津贴纳入学院内部分配体系统筹考虑。津贴标准参见《学生管理人员工作质量考核及津贴发放办法(修订)》。 第三十条 学院为班主任的业务进修、脱产培训、国内外学习考察等创造条件,并在同等条件优先做出安排。 第八节 附 则 本工作条例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