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工作条例

文章来源:学生处发布时间:2015-03-10浏览次数:53

第一节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工作规程(试行)》(辽教发[2005121号)文件精神,促进我院辅导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职业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院派到各系部(校区)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干部,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对大学生进行政治引导、思想教育、学习督导、行为引导及相关事务管理的教师。

第二节    辅导员配备与管理

第三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按系部(校区)或专业配备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按学生人数2001的比例配备,原则上各系部(校区)每个专业配备一名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暂时不足时,可配备兼职辅导员。

第四条    学生处、各系区负责辅导员管理工作。

第三节    辅导员任职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   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2.  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热爱学生,具有奉献精神和开拓创新精神。

3.  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掌握党的基本理论知识;熟悉思想政治教育、伦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时事政策、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以及法律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4.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调研能力。

5.  辅导员一般应具备学士以上学位。新选聘应届毕业生担任辅导员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如暂时不具备条件,应在五年内达到上述要求。

6.  身心健康,人格健全,品行端正。

第六条    辅导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帮助学生了解国内外政治形势,明辨是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  结合社会发展和学生实际,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侵蚀。

3.  对学生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协助系党总支部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的教育、培养、考察和管理工作。

4.  定期召开学生大会,加强学生的纪律、道德和法制教育,并经常深入教室、学生宿舍,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解决。

5.  做好系区共青团工作;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及社会调查活动,并及时进行总结和经验交流。

6.  根据工作需要,可承担本系学区思想政治理论课、党课、团课、就业指导等方面课程的教学工作,指导学生开展课内外理论学习,对学生实施思想政治理论教育。

7.  正确区分学生的思想和心理问题,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

8.  负责系区学生会和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使用和培养工作。

9.  加强学风建设,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做好学生上课、自习的考勤工作及考风考纪教育工作。

10.     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定期组织学习经验交流会及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独立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

11. 围绕素质教育,组织、指导学生积极参加文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2. 负责本系区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搞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各项评优活动。

13. 协助舍务管理中心做好本系学生在宿舍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14. 抓好新生军训及学生国防教育工作;做好学生德育考核、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发放、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国家助学贷款办理工作。

15. 做好违纪学生的处理及教育工作。

16. 督促学生按时缴纳学费,做好欠费学生的学费催缴工作。

17. 指导学生就业工作,做好毕业生毕业鉴定、文明离校教育及定期跟踪调研工作。

18. 做好与学生家长和社会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四节    辅导员选聘与培训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可采取以下几种途径选聘:

1.   从符合条件的在职党员教师和党政干部中选聘。

2.  从应届毕业的研究生或全日制本科生中择优选聘。

3.  从学院保送到上一级学校的毕业生中选聘。

4.  从校外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第八条    兼职辅导员参照专职辅导员的选聘办法,主要在专业教师中选聘,也可从从事教辅工作、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党员教师中选聘。

第九条    选聘辅导员由各系部(学区)提出用人计划由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统一组织考核, 学校党委审核确定任期一般与所带年级学生的学制一致。聘任时,向应聘辅导员颁发证书,明确任期及工作职责。对于任期中有重大不称职行为的辅导员,聘任部门可以随时解聘。

第十条    实行辅导员培训制度。辅导员队伍的培训纳入学院教师培训计划,享受有关政策支持。

1.   岗前培训制度。新选聘的专职辅导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辅导员岗前培训,经过培训达到基本要求,取得培训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2.  例会制度。通过例会学习文件,交流经验。

3.  定期培训制度。对辅导员进行专题培训,通过培训提高辅导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4.  在职学习制度。学院积极鼓励辅导员在职攻读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硕士及以上学位,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学历、学位层次。

第十一条  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辅导员立足岗位,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专题研究,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思想业务素质。

第五节    辅导员工作考核与奖励

第十二条  实行辅导员工作考核制度。辅导员的考核分为日常工作考核和学年度考核两种形式。

第十三条  辅导员工作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对大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学习指导、行为引导、身心健康教育、学生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生对辅导员工作的评价情况。

第十四条  辅导员日常工作考核由各系区按学期进行。

第十五条  对辅导员工作的学年度考核主要采取个人自评、民主评议与系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应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

第十六条  辅导员工作的学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每学年度末单独进行。

第十七条  辅导员工作的年度考核结果送学生处备案,并建立专门考核档案。辅导员的工作业绩作为提职晋级、评优奖励、进修学习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辅导员,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担任的辅导员工作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实行辅导员工作奖励制度。学院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全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工作者,对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辅导员,学院从中择优向省市推荐,作为优秀辅导员人选。

第六节    辅导员工作政策保障

第二十条  学院将辅导员的岗位津贴纳入学院内部分配体系统筹考虑,确保辅导员的实际收入同期专任教师的平均收入相当。

第二十一条 学院把有发展潜力的专职辅导员纳入中层后备干部的培养队伍,根据工作需要,向学院内管理工作岗位输送。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专职辅导员可破格提拔重用。

第二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可参加德育与专业两个系列的教师职称评定,对成绩显著、表现突出者,同等情况下,可优先晋升职称。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安排进修培训、参加会议、国内外学习考察等人选时,把辅导员纳入教师队伍一并加以考虑。

第七节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