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HY-WD/XSC-08/01 05.15-2015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完善我院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且在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用途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金额为学生本人学费+住宿费总和,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但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按学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政府全额承担,借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执行。借款人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借款期限内,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按全日制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3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
第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程序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学校开学前(或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等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填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六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已被我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七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提交的材料
借款人为考取普通高校且尚未入学的新生,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表》;
2.《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3.借款人的身份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和账号;
4.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借款人为已入校就读的在校大学生(首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表》;
2.《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3.借款人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4.借款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5.学校的相关收费标准(学费及住宿费)、开户行名称和账号,或欠缴学费证明。
再次贷款(续贷)时,借款人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只需提交经本人签字的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学生证复印件(一份)即可。
第八条贷款的发放
对经县(市)、区资助中心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由贷款人将贷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划转到借款人所在学校指定的账户。
第九条贷款的偿还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当与贷款人进行债务确认,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制定还款计划。提前还款需一次性还清一个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
第十条借款人违约后果
1.借款人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3.对于连续拖欠还款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严重违约的借款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