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生减免学费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学生处发布时间:2020-05-28浏览次数:789

特困生减免学费暂行办法

                                                LSHY-WD/XSC-08/03  05.15-2015

为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费减免对象

凡取得91伊人久久大香线蕉蜜芽人口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遵守校纪校规,学习刻苦,生活俭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费减免。

1.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优抚对象家庭的学生;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3.父母死亡、失去经济来源的学生;

4.父母病、残不能参加正常生产劳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5.其他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学费减免等级、额度及比例

1.一等减免所缴学费总额的100%,比例控制在学生人数的0.5‰以内;

2.二等减免所缴学费总额的50%,比例控制在学生人数的1%以内;

3.三等减免所缴学费总额的20%,比例控制在学生人数的1%以内。

三、学费减免评审程序

1.学费减免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开学初由特困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

2.各系区要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对申请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和生活情况进行考察,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委会讨论后报系初审。

3.学生处对各系区初审名单进行审批。

4.财务处根据学生处审批名单减免学生的学费。

四、附则

1.各系区要加强对特困学生减免学费工作的领导,增强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证把政策用好。

2.对在学费减免中弄虚作假的学生除追回所减免的学费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3.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在校期间如有吸烟、酗酒等挥霍浪费现象,或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除补缴所减免的学费外,还将取消在校期间享受减免学费的资格。

4.每学年考试成绩和德育积分在班级后二分之一的学生当年不得享受减免学费。

5.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享受减免学费。

6.学生在校期间减免学费的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生应缴学费总额的50%

7.本办法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