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HY-WD/XSC-08/02 05.15-2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省财政厅、教育厅的要求,结合我院学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二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籍修满一年以上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普通高职学生。
第三条 国家和省政府助学金:按国家计划招收全日制在籍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困难的普通高职学生。
第三章 资助类别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助学金。
第四章 评定条件
第五条 奖学金获得者应是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学生。助学金获得者应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热爱本专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上学年学习平均成绩名次位居全系同层次前5%,无不及格现象;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上学年学习平均成绩名次位居全系同层次前8%,无不及格现象;
5.积极参加社会及集体活动,有较强的团队意识;
6.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和省政府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各科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5.积极参加社会及集体活动,有较强的团队意识;
6.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年下达的资助标准执行。
第六章 评定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程序和监督
第九条 对照申请条件,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及省政府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交所在系部,并递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学院每年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指标,确定各系(南校区)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助学金名额。各系(南校区)要成立以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及助学金评定小组”,负责组织所属学生奖学金及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十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或《省政府助学金申请表》。各系(南校区)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将评定结果及申请表上报学生处(文本版及电子版)审核并汇总,初审结果在系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第十一条 学院在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获资助学生名单公示,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内,如有异议,可依据程序到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由学院将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统一发给获资助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按月发放给获资助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在同一学年不得同时兼得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或助学金。
第七章 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评定资格;已发放奖学金及助学金者追回已发放部分并取消继续获资助资格。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者;
2.触犯刑律或有违法行为受有关部门制裁者;
3.上学年违反校规校纪者或受到行政、团纪处分者;
4.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者;
5.在评定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