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晚自习和学习秩序,保证学生能够安静有序地学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 晚自习时间
晚自习时间:18:20~20:20。
自习学生必须提前十分钟进入教室,保持教室肃静。
第三节 晚自习考勤
校内实习的班级必须上晚自习,否则按缺席处理。
由于在校外实习而不能上晚自习的班级应到系里办理手续,报学生处备案,否则按缺席处理。
晚上有课但不在本班教室上课的班级,到教务处办理手续,系内安排的由系出具手续,并到学生处备案,否则按缺席处理。
因病、事假不能参加晚自习的学生,要履行各级请假手续,否则按缺席处理。
第四节 晚自习要求
晚自习期间,禁止在教学楼内走动、喧哗。
第五节 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