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证管理办法
LSHY-WD/XSC-05/02 05.15-2015
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有效证件,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由学校统一发给学生证。为规范学生证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凭学生证参加考试、领取汇款信件、享受国家对学生乘车的优惠等。
第二条学生证由学生处统一登记发放。
第三条新生入学报到后,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组织本班级新生填写并按要求贴上每名学生的照片,以系为单位到学生处统一办理学生证。
第四条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初应先交清学费后再凭交费收据到所在系办理注册,因违纪等原因延迟注册系内自行掌握。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第五条学生领到学生证后必须妥善保管,规范使用。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所持证件扣留没收。
1.假借学生证遗失而补领学生证或持有、使用两个或以上学生证者;
2.擅自涂改学生证内容(系别、年纪、家庭住址、火车乘车区间等)者;
3.借用他人学生证或转借学生证给他人购买减价火车票者;
4.购买和使用假学生证者。
第六条学生因毕业或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处予以注销。
第七条学生证内的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仅供学生寒暑假回家探亲时向火车站购买半价票使用。学生证上“乘车区间”一栏内,应填写距离家庭所在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果因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时,必须提供家庭户口薄及父母现在所在地暂住证的复印件,否则不予办理。
第八条按教育部和铁道部门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往返家庭与学校区间乘坐火车时,需凭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证购票。学生在自愿购买的前提下,凭本人身份证及财务收费单据到学生处订购火车票学生优惠卡,购卡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九条学生证遗失后,学生按照学院学生证的补办程序到学生处补办;学生证损坏时,学生需持原件到学生处换发,补(换)发学生证的费用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十条学生因学生证遗失或损坏所导致的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担负,与学院无关。
第十一条补(换)学生证程序:
1.到学生处提交一寸免冠照、携带个人身份证以及财务收费证明,经审查后方能予以补办学生证。
2.补办学生证具体时间一般为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三下午。
3.补发学生证,学号不变,但必须注明补发字样,学生照片必须是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或盖有印迹的照片。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补发学生证原则上以一次为限。第二次遗失学生证者半年内不予补发,第三次遗失者无论何种原因一律不再补发。
第十三条本办法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