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及申诉条例

文章来源:学生处发布时间:2020-05-28浏览次数:1353

第一节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 开除学籍。

第七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裁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

1.    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2.    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    违纪后积极配合学院调查、处理者。

4.    能主动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者。

5.    违纪是受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

1.   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2.   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的。

3.   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4.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者认错态度恶劣的。

5.   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6.   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 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一般为12个月,根据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可适当缩短或者延长。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每月要向所在系提交一份思想汇报,在留校察看期满前可以提出解除留校察看申请。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毕业年级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可酌情减期。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十二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 由于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节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   有反对或者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者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2.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者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违反有关规定,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5.   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6.   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院进行封建迷信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7.   带头出版或者传播非法刊物和组织非法组织,经教育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8.   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者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   有其它扰乱学院、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   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   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   触犯国家法律,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   被判处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   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  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者殴打他人的,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4)  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策划者(出谋划策或者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者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打架者

(1)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  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  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   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入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   提供伪证者

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6.   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伤势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7.   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对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8.   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的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9.   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  威吓、辱骂、围攻或者殴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  打架致使对方受伤者,除按以上规定给予违纪处分外,还应当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12.  酗酒闹事并造成较坏影响和较大损失者,对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者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1.   偷窃、骗取公私财物者

(1)作案价值在三百元(含三百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三百元(不含三百元)到五百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在五百元(不含五百元)到八百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作案价值在八百元(不含八百元)到一千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作案价值在一千元(不含一千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两次作案且作案价值累计在八百元以下(含八百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两次作案且作案价值累计在八百元以上(不含八百元)到一千元以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

(8)对利用各种手段伪造票据、卡、证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寄的钱物者,除追回财物,根据具体情节,对照上述相应条款处理。

(9)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对照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理。

(10)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盗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2.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对照偷窃、骗取公私财物的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2)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  损坏价值在三百元(含三百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  损坏价值在三百元(不含三百元)到五百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损坏价值在五百元(不含五百元)到八百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  损坏价值在八百元(不含八百元)到一千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损坏价值在一千元(不含一千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   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尚未构成犯罪的,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   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的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   未经工商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视其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   在校内或实习地打麻将,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现场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麻将、赌博场所或工具者,为打麻将、赌博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   对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组织者、提倡者,给予相应加重一级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学院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   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3.   有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有滋扰、猥亵异性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6.   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7.   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8.   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公共场合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他妨碍学院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9.   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乱写、乱画,收听、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者吸毒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   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   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或者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像、录音、光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   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   伪造、涂改学生证等或者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住宿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经请假不得在校外留宿。对晚归宿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晚归宿二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对旷宿一夜,给予通报批评,对一学期旷宿两夜,给予警告处分。

3.   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   在寝室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   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7.   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人师傅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   阻碍、拒绝、学校工作人员及学生干部按照校规校纪履行职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辱骂、殴打学校工作人员及学生干部按照校规校纪履行职责的,给正常的教学、生活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请假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一学期累计超过一定学时或者天数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  旷课累计10学时至19学时或者擅自离校2天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2.  旷课累计20学时至29学时或者擅自离校4天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旷课累计30学时至39学时或者擅自离校6天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

4.  旷课累计40学时至49学时或者擅自离校8天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未经请假,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两周以上的,根据学院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6.  无故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晚自习,每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军训等集体活动,以及请假逾期不归者,每天按6学时计算。

7.  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当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按上述14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成绩考核(包括考试、考查、测验)不得有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替考等舞弊行为。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者,除该课程记为无效外,还要给予下列处分:

1.   违反考试纪律(如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不按规定清场等)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威胁监考教师者,给予记过处分。

2.   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试题,未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院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    在寝室内存有酒精炉、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者,如果无法证明确实未曾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2.    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记过处分。

3.    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  无故殴打他人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   携带或者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   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   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   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有其他违纪行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参照执行。

第四节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1.   各种违纪行为原则上由各系组织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并视其情节、态度和本规定,讨论研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特殊情况下,学生处也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系讨论决定,上报学生处审核备案;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讨论、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领导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处分决定由学生处统一发文,全校公报。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系和个人,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   对有全校影响的事件或者涉及两个以上系的学生处理,由学生处会同保卫处联合调查处理。

3.   学生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舍管中心提出处理意见,通报各系后,报学生处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1.   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记,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2.   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系填写《91伊人久久大香线蕉蜜芽人口违纪学生处分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学生处。

3.   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学生处出具《违纪学生处分决定书》并送发有关单位。

4.   根据处分审批权限,由系,学生处填写《违纪学生处分送交通知书》。

5.   各系必须指定送达人,将《违纪学生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学生处分送达通知书》送达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违纪学生处分送达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

6.   送达人将《违纪学生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学生处分送达通知书》送达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另需有两名学生工作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即视为已送达。

7.   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通知其家长到校,送达人可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送达给受处分学生家长,送达办法参照第56款。受处分学生家长未能到学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8.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在校报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由学院主要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学院法律顾问参加,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设在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

第三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辽宁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节 

第四十条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学生处分登记表、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申诉复查结论等有关材料应当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消。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受到处分后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可以由所在系写出处分后的表现材料,经审批部门领导同意后,可以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行文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及数字。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