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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学生处发布时间:2024-01-26浏览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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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保证学生有良好的住宿环境,结合我院学生宿

舍管理中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节 住宿管理

第二条凡住校学生每年须按照规定向学院缴纳住宿费后,由学生处、系统一安

排住宿,并于新学年第 1--2周内进行住宿注册登记。

第三条住宿学生应遵守宿舍作息时间:古塔校区早600开门,晚2130闭门,2150关灯,23:00断电;滨海校区早600开门,晚2030闭门,2200关灯断电。夜间晚归必须事先向值班人员说明事由,入楼时须出示有效证件,待验明身份并登记后方可入楼。

第四条凡住宿学生不得随意留宿他人及在校外住宿。确需外出者,应向寝室长

讲明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外出并及时返校和销假。住宿学生不得在校外租房。

第五条非住宿学生不得随意进入宿舍楼。学生家长进楼时,须凭证件办理登记

手续后方可入楼,离开时注销。

第六条男女生不得互串宿舍。需进入对方宿舍找人时,应向值班人员说明情况。

在值班室外等候叫人,不得擅自入楼。

第七条 住宿学生应服从值班人员管理,不得将自行车搬进楼内。

第八条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生活秩序。严禁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打闹或进行

剧烈的体育运动;严禁猜拳行令,酗酒闹事和赌博。

第九条住宿学生应保持室内外卫生。室内物品应摆放整齐。不许随地吐痰;不

许抽烟;不许在室内及走廊内泼水,严禁从窗口向外泼水、倒垃圾、乱抛果皮、纸屑

等杂物;不许在墙壁上涂写刻画或随意张贴;严禁随地大小便。

第十条 建立卫生值日制度,由寝室长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住宿学生应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擅自搬挪拆卸宿舍楼内的各种公

共设施。

第十二条节约水电,室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等。

第十三条住宿学生应注意消防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应急处理准备,

发现问题及时向值班室和院保卫处报告。

第十四条严禁在室内、走廊里燃烧物品;个人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现金、物品

等。宿舍无人时应锁门关窗。

第十五条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钥匙和寝室的钥匙,如有丢失应及时向

值班员说明情况后,方可自行配制,同时寝室钥匙上交值班员一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住宿学生应主动配合学院保卫处、学生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所安排

的卫生、纪律、消防等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住宿学生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如确需调换,须经各系及舍管中心批准

后,方可办理调换手续。

第十八条放假期间,宿舍楼实行封闭管理,所有住宿学生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进

入宿舍楼。

第十九条学生宿舍实施以系为主责,舍管中心督查评比的管理模式,所有住宿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服从管理,积极主动配合工作。

第三节 新生住校

第二十条凡取得我院学籍的新生,可在第一学年入校时办理住校手续,并向学

校缴纳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新生应在舍管中心、系调配的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

第二十二条学生宿舍内的公共设施及配发物品由宿舍管理人员与新生寝室长核

准无误后,双方登记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四节 毕业生离校

第二十三条在规定时间内由各寝室长将钥匙收齐,并将室内公共物品清点完毕

后,通知舍管中心审验,经验收无误,学生方可离校。

第二十四条毕业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人所有物品带走,腾空房间、

柜橱。否则,舍管中心将统一组织清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遗留物品。

第二十五条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如需返校进入宿舍楼,必须向门卫值班

人员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1.凡不按时交宿舍房间钥匙者;

2.宿舍内公共物品有损坏,不按规定照价赔偿者。

第五节 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

1.不听从管理人员的正常管理;

2.向窗外泼水或向窗外抛弃垃圾杂物;

3.擅自调换房间、床位者;

4.在宿舍楼内抽烟者;

5.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不听劝告者;

6.在宿舍楼内打球,或做剧烈体育活动者;

7.不遵守作息时间或晚归、外宿者;

8.不按照内务卫生检查标准执行,经说服教育不改者;

9.不配合宿舍管理工作人员、舍务干部的工作,经说服教育不改者;

10.熄灯后点蜡烛者。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两次违犯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不接受管理人员的管理,并有不文明行为;

3.在宿舍内私自接电源,使用电炉、电热器及酒精炉者;

4.在宿舍内饮酒、焚烧、摔砸物品以及破坏公共水电、卫生设施者;

5.上课时间(包括复习,自习)在宿舍内打牌,下棋或搞其它娱乐活动,影响他人

学习或公共秩序者,加重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两次违犯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2.未经许可留宿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3.有意破坏公共设施。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两次违犯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2.在宿舍楼道大小便者;

3.破坏消防设施。

第三十一条述所列条目以外的其它违纪行为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节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